灭火器一经开启,重新充装。在每次使用后,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再充装应由已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期限在出厂期满2年,维修以后每1年维修一次,满6年报废。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在出厂期满2年,维修以后每2年维修一次,满10年报废。
手提式、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在出厂期满2年,维修以后每2年维修一次,满10年报废。
手提式、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出厂期满2年,维修以后每2年维修一次,慢10年报废。
灭火器为什么每年维修年检一次?
灭火器作为扑救初期火灾的常用灭火器材,它使用简单灵活、易于操作等特点,是各类火灾危险场所之品。由于灭火器种,各自的适用条件也有差别,因此,及时对灭火器检查维护和保养是灭火器发挥其效能的关键,同时也是保障人员及财产的需要。
有的灭火器筒体有锈蚀、变形;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灭火器的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还有的灭火器周围可能有油污、酸碱液体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对于常用灭火器,不能乱拆,否则会造成灭火器失去密封或影响其结构强度。
灭火器适用场合: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及气体的初起火灾,也可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常应用于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所,以及对精密电子仪器、贵重设备或物品维护要求较高的场所。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相同。
泡沫灭火器
适用范围: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手提式使用方法:可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迅速奔赴火场。这时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当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在燃烧物上,直到扑灭。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灭火器到期换新检测免费取送,北京灭火器换粉修理找具备书的服务机构,本公司灭火器更换由北京市消防总队核发,具备灭火器更换、维修年检,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北京各企事业单位更换数百万具灭火器,深的用户认可,北京中消安消防从事灭火器年检维修/销售/换粉,是由北京市消防局认证具备消防器材维修年检的企业。维修检测干粉/二氧化碳/水系灭火器/泡沫等灭火器,承接灭火器换粉,维修/更新等,一年质保,,上门取送。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
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8 试验方法
8.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推车式
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 水压试验
8.2.1 筒体
按 GB4351.1-2005中 7.8.1 或GB8109-2005中 7.8.2 的方法进行。
8.2.2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
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 GB/T9251 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8.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
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
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 30min
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5 操作机构检查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周期检验
9.2.2.1 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 2 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9.2.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 3具。
9.2.2.3 周期检验的合格判定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 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
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9.2.2.4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
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
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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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拥有消防维保正式,有的经验丰富的消防施工和维保技术人员,有齐备的消防维保设备。可以承接各种消防维保项目,我维保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排烟 系统具有对原系统的优化、整改、探测器清洗、控制设备挂签的特点,满足消防规范的维保要求执行的同时兼顾性、实用性、节约投资性于一体,满足客户的需求。
消防顾名思义“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而消防维保也包含两个概念:“消防系统维修和消防系统保养”。而我们倡导的是以“保养为主,维修为辅”的维保概念;从而将问题在发生之前解决掉,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故障出现了才去解决。
消防维保
本公司拥有消防施工壹级,有的经验丰富的消防施工和维保技术人员,有齐备的消防维保设备。可以承接各种消防维保项目,我维保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排烟 系统具有对原系统的优化、整改、探测器清洗、控制设备挂签的特点,满足消防规范的维保要求执行的同时兼顾性、实用性、节约投资性于一体,满足客户的需求。
消防维保标准及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166-2007
《建筑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
消防维保依据
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9 维护管理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培训,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4 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5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6 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9.0.7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0.8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9.0.10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9.0.1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12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9.0.13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9.0.14 每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9.0.1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
9.0.17 每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8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扳手。
9.0.19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系 统 运 行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应有经过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1. 操作规程;
2. 值班员职责;
3.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每年应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